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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2006年版)》的通知
来源: hnwstbgs 发布时间: 2008-6-20 10:19:42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报销基本药物目录(2006年版)》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5]4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各试点县(市、区)卫生局,省直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30号)精神,省卫生厅于2003年制定下发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试行)》(豫卫基妇[2003]26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的试行,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管理,保障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健康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管理,根据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结合两年多来的试点实践,省卫生厅对原药物目录进行了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2006年版)》(以下简称《药物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定《药物目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管理,防止出现合作医疗基金超支和过多结余,避免药物的不合理应用,从而保障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健康运行,维护广大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易滥用、毒副作用比较大的药品,《药物目录》按照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进行了限定,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限制使用范围用药。
   三、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西药及中成药报销范围参照《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执行,中药饮片报销范围按照此《药物目录》执行。
   四、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医院制剂审批程序,经批准并在物价部门进行登记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批准后,方可纳入本地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并仅限于本定点医疗机构内使用。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患病期间所发生的在《药物目录》范围以内的药品费用,按当地规定的报销程序和比例报销。对超出《药物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不予报销。医疗机构在对参合农民使用自费药品时,应事先予以说明并征得患者同意。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试点县(市、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对《药物目录》以外药品或自费药品变通成报销药品的,属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县(市、区)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属城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根据县(市、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供的情况,分别由省卫生厅、省辖市卫生局调查核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处罚,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七、新版《药物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各地要尽快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及时更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药品通用名和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
 
 
                                  二〇〇六年 月  日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

2006年版)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2006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依据。《药品目录》共分乡(镇)、县(市、区)及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等三个层次药品使用范围。“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是对《药品目录》中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使用范围限定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一、目录构成

《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新农合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分别为:省、市890个,县(市、区)级715个,乡(镇)级604个;中成药品种分别为:省、391个,县(市、区)级341个,乡(镇)级288个。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120种及1 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支付费用的94种,单、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有26个品种和一个类别。

二、编排与分类

(一)西药、中成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重复出现以“**”注明。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涵义。

(二)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限制。

(三)《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适应症的限制,不是对该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具体说明如下:

1.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应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

2.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

三、名称与剂型

(一)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品(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二)中成药名称采用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品名。为使编排简洁,在给药途径相同的情况下,对正式品名相同但剂型不同的药品并列。如六味地黄丸、六味地黄颗粒、六味地黄胶囊、六味地黄软胶囊、六味地黄片、六味地黄口服液6个品种表述为六味地黄丸(颗粒、胶囊、软胶囊、片、口服液)。

(三)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不同酸根或不同盐基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四)个别复方制剂用复方成分表示,各复方成分间用“/”分开。

(五)本目录所列中药饮片均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药材及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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