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卫发[2008]11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修订《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
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各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严肃纪律,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服务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合作医疗基金。
二、严禁弄虚作假,采取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变相骗取合作医疗基金。
三、严禁不按病情需要收治住院病人,有意放宽住院标准或延长住院时间。
四、严禁违反新农合基本诊疗服务项目和报销基本药物目录有关规定。
五、严禁擅自更改补偿标准、拖延兑付时间或向参合农民索取、收受好处。
六、严禁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对医护人员依据有关执业法规严肃查处,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对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严,对违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查处不力、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词:农村卫生 新农合△ 规定 通知
抄送:卫生部农卫司,省政府办公厅,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河南省卫生厅 2008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