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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总工会转发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来源: authority 发布时间: 2008-5-4 15:40:22


  

 

豫卫监[2008]34号

省卫生厅、总工会转发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总工会,各扩权县(市)卫生局、总工会,有关行业协会,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省直有关企业单位:

   现将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2008年<职业病防

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8〕40 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出如下安排,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在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省卫生厅与省总工会联合成立《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卫生厅黄玮副厅长担任,成员由省卫生厅、总工会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具体负责宣传贯彻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各级卫生部门和各级工会要密切配合,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安排专人组织协调宣传活动的实施。

二、突出重点,广泛宣传。

按照卫生部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部署,紧紧围绕“工作健康和谐”这一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重点职业病危因素、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开展深入广泛、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如在各主要新闻媒体组织宣传文章和专题报道;播放公益广告;组织职业病防治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经验交流;举办《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咨询活动; 深入厂矿企业、社区设立《职业病防治法》宣传专栏、免费发放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主题宣传画和宣传资料等, 突出重点,广泛宣传,切实落实各项宣传任务,营造全社会关注劳动者健康、支持职业卫生工作的氛围。

三、加强监督,严格执法。

加强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卫生法规意识和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对当地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情况集中进行检查,及时通报发布《职业病防治法》贯彻情况监督抽检结果。活动期间要设立公布投诉电话, 及时受理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宣传活动结束后,各地要把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问题等认真总结,并于2008年5月15日前报到河南省卫生厅监督处或省卫生监督所。

联 系 人:贾小芳 王志炜 宋天才  

联系电话:0371-65588726    0371—65935159-2

传    真:0371-65935159-4

    电子信箱: hnwsjdsong@126.com   

二○○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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