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特编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权利人可以在河南省卫生厅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厅机关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河省卫生厅网站,网址:www.hnwst.gov.cn
2.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本单位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河南省卫生厅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纬五路45号河南省卫生厅办公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OO一11:30,下午3:00—5:OO;联系电话:65952828;传真号码:65957134;邮政编码:450003。
(二)公开范围
卫生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以下信息均应公开。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 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公开权利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河南省卫生厅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在河南省卫生厅网站(http://www.hnwst.gov.cn/htm/xxgkzn/index_1.htm)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提交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申请的处理
(1)审查
①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
②公开权利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本单位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必要成本费用依照财政部门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认为河南省卫生厅不依法履行政府财政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河南省卫生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触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 河南省卫生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
工作单位 |
|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地址 |
|
传真 |
|
|
|
电子邮箱 |
|
|
|
|
申请时间 |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
备注(说明):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式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前必须填写此表。
2、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或者寄送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厅机关才能予以受理。
3、填表人必须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