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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卫监〔2007〕28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 admin 发布时间: 2007-11-28 14:47:54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整治

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豫卫监〔200728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省卫生监督所:

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和卫生部等十一部门联合下发了《2007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工商广字〔200711号),要求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广告法制建设。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南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河南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和卫生部等十一部门联合下发的《2007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工商广字〔200711号),加强广告法制建设,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根据《食品卫生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河南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纠正各种违法违规发布医疗、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广告的行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等广告的规范化管理,使广告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推进广告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一)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发布医疗、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广告的行为,严惩发布虚假广告者,震慑违法犯罪;

(二)加大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及重点

整治工作的重点,在广告的类别上,把医疗、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广告作为整治重点;在整治的区域上,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地区实施重点监测、重点治理;在治理的环节上,进一步规范广告审查环节;在治理的方式上,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在完善治本措施和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上下功夫。

(一)查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或伪造《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行为。重点打击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行为,及发布带有欺诈性的虚假医疗广告行为。

(二)查处医疗机构擅自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重点查处发布含有: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的非法医疗广告。

(三)查处医疗机构发布的医疗广告超出《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内容不一致的行为。

(四)查处医疗机构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六条所禁止的内容。

(五)查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宣传疗效,或虚假标识、夸大宣传的行为;查处伪造和盗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或普通食品宣传疗效的行为。

(六)查处化妆品的广告宣传含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所禁止的内容。

(七)查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广告宣传。

三、组织领导及主要任务

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卫生厅成立以黄玮副厅长为组长,省中医管理局韩新峰副局长为副组长,卫生监督处赵连洲处长、医政处田常俊处长、厅办公室郭维群副主任、中管局业务处张剑锋副处长、省卫生监督所刘宏兆副所长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主要任务是指导部署、组织协调全省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省卫生监督所负责:1、监测省级媒体发布的有关广告,及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发布的医疗广告;2、查处在省级媒体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案件,查处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发布的违法医疗广告案件;3、查处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4、其它相关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7112007331)为宣传培训阶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既要抓好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教育和培训,使其知法、懂法、守法;也要大力开展社会宣传,教育群众如何识别虚假违法广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合理消费,有效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另外,按照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06115号)的要求,对20061011231期间发布的违法医疗广告进行清理。并于2007325日前,将本辖区内清理整顿工作总结报省卫生厅。

第二阶段(20074120071031)为组织实施阶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周密部署,认真实施。要严密监测有关广告,并以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查处相关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推动打击非法行医的深入开展。各省辖市卫生局和省卫生监督所分别在20074月、7月和11月初将上一季度的广告监测和案件查处情况报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第三阶段(200711120071231)为督导总结阶段。

各省辖市卫生局要安排对本辖区内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同时就全年医疗、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广告治理和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卫生监督处。届时,省卫生厅将派出督导组对各省辖市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从构建和谐中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将虚假违法广告治理整顿工作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二)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管理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注重把好医疗广告“事前审查准入关”和“事后监督执法关”,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新颁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的检查。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三)加强协作,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对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发布广告案件,要及时移送至同级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查处;对监测中发现的外地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及时移交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四)建立公告制度,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已开始执行。各地要利用多种形式,对医疗广告监测情况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及时予以公告,公告率要达到100%,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并提醒广大患者警惕虚假广告,正确理性择医。同时要将医疗机构违法处理事项记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一项内容。

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类违法广告的公告要会同工商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

(五)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管理部门要按照整顿与规范并举,专项治理与日常审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把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监督作为对医疗机构日常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医疗广告审查管理和日常监督之间的衔接,逐步完善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长效监督机制。同时,配合工商行政部门加强广告法制建设,推进相关广告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附件:1、医疗广告监测统计表

2、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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