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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卫监〔2007〕9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 admin 发布时间: 2007-11-28 14:44:39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豫卫监〔20079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11开始实施。《条例》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工终止妊娠应具备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条例》实施后暗访发现,大型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情况较好,绝大多数能按照《条例》要求索取相关的证明材料。但个别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的情况却不容乐观,存在随意开展人流手术、公开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等违法违规现象。为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省卫生厅决定自即日起至2007331,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不符合《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或购置后未进行登记的;

(三)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标志的;

(四)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未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获准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买、使用终止妊娠药物无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

(六)其它任何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整治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重点是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足于保持我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构建和谐中原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实施,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取得成效。

(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组织本机构中从事相关医疗服务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对照《条例》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三)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以省辖市为单位开展,各省辖市卫生局要认真组织安排,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域内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排查,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同时监督其认真整改。拒不改正的,要追究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请各省辖市卫生局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410前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附件:河南省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机构名单

 

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河南省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机构名单

(共19家)

 

河南省人民医院、河南省妇幼保健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郑州市妇幼保健院、开封市妇产医院、开封市妇幼保健院、洛阳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焦作市妇幼保健院、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黄河三门峡医院、濮阳市妇幼保健院、许昌市中心医院、商丘市妇幼保健院、鹤壁市妇幼保健院、安阳市妇幼保健院、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漯河市妇幼保健院)、新乡市中心医院、南阳市中心医院、平顶山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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