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4家定点生产企业(东北制药总厂、上海迪塞诺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迈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7种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齐夫多定及其制剂、司他夫定及其制剂、去羟肌苷及其制剂、奈韦拉平及其制剂、硫酸茚地那韦及其制剂、甲磺酸沙奎那韦及其制剂、利托那韦及其制剂)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通知规定,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摘自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