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卫人〔2007〕32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水平考试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水平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合法权益,我厅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了《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水平考试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一日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水平考试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
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3.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或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
4.故意不按规定操作计算机或损坏计算机设备的;
5.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6.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⑴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⑵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⑶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⑷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2.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次考试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本考试的处理:
⑴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⑵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四、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及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所在单位,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规定由河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主题词:职称改革 考试 规定 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7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