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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来源: admin 发布时间: 2007-10-23 16:21:39


  

 
 
 
 
豫卫基妇〔2007〕19号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
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巩义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为加快普及新农合制度,提高新农合工作水平,推动新农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前实现新农合制度覆盖我省全体农村居民的目标,现就做好2008年新农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08年新增新农合县(市、区)申报和筹资工作
根据省政府要求,目前尚未开展新农合工作的县(市、区)2008年要全部启动新农合工作。为做好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尚未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政府要提出申请报省辖市人民政府,省辖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8月25日前将申请文件、申请表(见附件)等有关材料各一式三份,分别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申请文件中应含省辖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配套资金承诺意见(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低于50%的市辖区,中央财政补助部分,由所在市、区财政部门承诺配套)和县(市)编委拟批准成立县、乡经办机构的承诺意见。
各有关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8年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豫新农合办[2007]2号)要求,抓紧做好组织机构建设、基线调查、方案制定、宣传动员、筹资发证等各项准备工作。各省辖市要组织人员加强督导,确保2008年1月1日顺利启动。
所有县(市、区)包括2008年新增县(市、区)政府要抓紧时间安排2008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原则上集中筹资时间截止到2007年10月底,相关材料请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卫生厅。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筹资工作的宣传,特别注意外出务工人员、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等特殊群体的参合问题,确保有参合意愿的农民按时缴纳参合资金。
筹资过程中,要坚决贯彻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严禁强迫命令,严禁定指标、压任务,严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强行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农民垫资或代缴合作医疗资金。一旦发现,要坚决纠正,并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二、不断加强宣传培训,切实提高对新农合制度的认识
各地要高度重视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各级新农合管理干部、经办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对建立新农合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提高新农合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新农合服务的各个环节,充分利用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窗口作用,通过多种形式以及典型事例的宣传,认真做好服务咨询和政策讲解,尤其要强化对参合农民住院转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等相关规定的宣传,进一步规范公示制度,提高农民认知程度,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对新农合的监督和管理,增强农民自我保健意识、健康保险意识和自觉参合意识。
三、全面加强对基金运行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新农合基金是农民群众防病治病的保命钱,必须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新农合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基金管理规范有序,使用安全合理。要按照“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基金补偿登记、基金使用公示、基金管理审计等各项规章制度,坚决防止基金被截留、挪用或贪污。各省辖市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定期检查、监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立即纠正。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参合人数,冒领合作医疗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查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基金安全,推动新农合工作规范运行。
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建立基金结余和基金透支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分析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补偿方案,确保最大限度地发挥基金使用效益。鉴于当前新农合筹资水平低,保障水平有限的实际,我省今后不允许利用新农合基金开展参合农民健康体检,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免费为参合农民进行健康体检。
四、始终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服务价格和费用控制的长效机制,健全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估、动态管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末位淘汰机制,引导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新农合药品目录等各项制度和政策规定,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对于使用目录外药品超过规定比例的,超出部分要由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关医务人员承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大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执行情况、参合农民自负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比例等重要指标进行定期分析、评价和通报,并根据审批权限向省、市卫生及财政部门报告。坚决落实新农合服务“六条禁令”,对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附件:2008年度新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市、区)申请表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卫生  新农合Δ  通知
  抄送: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财政部社会保障司,省政府办公厅,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河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7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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