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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办河南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行政理程序
来源: admin 发布时间: 2007-10-22 16:00:32


    

许可办河南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行政理程序

 

为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医疗机构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河南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受理范围:省级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二、三级专科医院,医疗中心、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各类中心,医疗戒毒等特种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

    (二)办理程序:省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受理,厅医政处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报主管厅长审批,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

4、《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

    5、《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

6、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一)受理范围:由省卫生厅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

    (二)办理程序:省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受理,厅医政处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和实地考察、核实,报主管厅长审批,行政服务大厅出证。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8、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医师、护士)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9、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10、《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

    11、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

    12、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三、医疗机构校验

    (一)受理范围:省卫生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办理程序:省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受理,厅医政处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和实地考核(或委托省辖市卫生局实地考核),报主管厅长审批,行政服务大厅出证。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申请。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5、《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6、医疗机构消毒(中心)供应室合格证明;

    7、校验期内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情况登记表;

    8、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开展情况;

    9、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10、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监测报告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

    11、本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总结。

四、医疗机构变更名称

(一)受理范围:省卫生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办理程序:省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受理,厅医政处审查申请材料,报主管厅长审批,行政服务大厅出证。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提供所在地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批准文件;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应提供主管单位和所在地省辖市卫生局出具的变更名称批准文件;民办医疗机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

    五、医疗机构变更地址

(一)受理范围:省卫生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办理程序:省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受理,厅医政处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和实地考察、核实,报主管厅长审批,行政服务大厅出证。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书。

    医疗机构因迁移变更地址的,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2)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3)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

    4)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六、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一)受理范围:省卫生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办理程序:省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受理,厅医政处审查申请材料,报主管厅长审批,行政服务大厅出证。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七、医疗机构变更所有制形式

(一)受理范围:省卫生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办理程序:省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受理,厅医政处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报主管厅长审批,行政服务大厅出证。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所有制形式的原因和理由;

4、省卫生厅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八、医疗机构变更注册资金

(一)受理范围:省卫生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办理程序:省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受理,厅医政处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报主管厅长审批,行政服务大厅出证。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注册资金的原因和理由;

4、符合规定的验资证明及出具单位资质复印件。

九、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

(一)受理范围:省卫生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办理程序:省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受理,厅医政处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和实地考核(或委托省辖市卫生局实地考核),报主管厅长审批,行政服务大厅出证。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拟增设诊疗科目人员名录(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

    4、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和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

    5、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

    6、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十、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

(一)受理范围:省卫生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办理程序:省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受理,厅医政处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报主管厅长审批,行政服务大厅出证。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床位的原因和理由;

    4、医疗机构所在地编制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床位批准文件;

    5、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用房基本情况。

    如医疗机构增设床位后由二级医院变更为三级医院的,省卫生厅将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实地考核。

十一、医疗机构注销登记

(一)受理范围:省卫生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办理程序:省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受理,厅医政处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报主管厅长审批,行政服务大厅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4、省卫生厅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十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一)受理范围:符合《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

(二)办理程序: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省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受理,厅医政处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报主管厅长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5、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按照本通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程序办理。

   

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机构公章。

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相关表格可在河南卫生厅网站(http://www.hnwst.gov.cn/)和河南医政网站(http://www.henanyz.com)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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